同心商務中心 > 同心會計理賬服務
公司每月會計費用 ( 按交易量收費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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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易量 15以下的交易量 16-30 31-60 61-100 100以上 |
HKD HK$500.00 HK$1,000.00 HK$1,500.00 HK$3,000.00 可協商 |
公司每年會計費用 ( 按交易量收費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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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經審計的安排 | 已經過審計的安排 | |
交易量 50以下的交易量 50-100 100-200 200-500 500以上 |
HKD HK$2,000.00 HK$3,500.00 HK$4,500.00 HK$6,000.00 可協商 |
HKD HK$1,500.00 HK$2,500.00 HK$3,000.00 HK$4,500.00 可協商 |
公司審計費用 (包利得稅申報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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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業額 100,000 to 250,000 250,001 to 500,000 500,001 to 1,000,000 1,000,000 to 5,000,000 5,000,000以上 |
HKD HK$4,000.00 HK$4,500.00 HK$6,500.00 HK$8,000.00 可協商 |
個人/無限公司 課稅 ( 年度納稅申報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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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包括: 整理客戶交付之單據及銀行月結單等 核實客戶交付之單據及銀行月結單等 編制會計賬簿 編制年度會計報表 填寫並申報有關納稅事宜 |
項目描述 |
HK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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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以上報價屬參考性質,實際報價需視乎個別個案報價
面對繁複的稅務問題,大部分人都會覺得束手無策,不知如何處理,因此同心商務中心為您提供一站式會計服務:每月會計理賬、按年會計理賬、制作審計報告或年度納稅申報等各項服務,相關服務全部由會計專業人士處理,值得信賴。有關會計服務詳情及報價請致電同心商務中心,電話: (852)2137-1935查詢或電郵至 info@txbizservice.com ,我們當盡力為您解答疑難。
香港稅務簡介
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徵稅,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才須在香港課稅,而源自其他地方的利潤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。這項原則本身非常清晰明確,但在實際應用上,有時可能會引起爭議。
香港對營商利潤徵稅的準則
香港採用地域來源原則,向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、專業或業務所得的利潤徵稅。只有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,才須予以徵收利得稅。簡而言之,任何人在香港營商,但其利潤是從香港以外的地方所獲得,則不須在香港就有關利潤繳稅。世界上有很多地方採用不同的徵稅準則,與香港採用的地域來源原則不同。這些地區對在當地營商而從全球所賺取的利潤,包括得自海外的利潤,都予以徵稅。
須繳納利得稅的先決條件
根據《稅務條例》,符合下述條件的人士,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:
• 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、專業或業務;
• 從該行業、專業或業務獲得利潤;以及
• 有關利潤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。
首兩項條件簡單明確,第三項條件則需加以闡釋。現在讓我們探討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。
確定利潤來源地的基本原則
多年來,法院都有對確定利潤來源地這個問題作出判決。以下各項原則是根據法院具權威性的判決而確立的:
事實問題
確定利潤的來源地須根據有關個案的事實而決定,所以並無一個可以概括適用於各種不同情況的通則。利潤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,是由利潤的性質及產生有關利潤的交易的性質所決定。
作業驗證法
確定利潤來源地的概括指導原則,是查明納稅人從事賺取有關利潤的活動,以及該納稅人從事該活動的地方。換言之,正確的方法是查明產生有關利潤的運作,並確定這些運作在何處 進行。利潤來源必須歸因於納稅人產生利潤的運作,而不是集團其他成員的運作。
先前或次要的活動
有關運作所包括的,並非納稅人在其業務過程中所進行的全部活動,重點是確定納稅人獲利交易的地理位置,並將該等交易與其先前和次要的活動分開考慮。
作出決策的地點
作出日常投資或業務決策的地點,只是確定利潤來源地時須考慮的因素之一,而在一般情況下,並非是決定性的因素。
從交易所得的毛利
劃分一項交易的利潤是否從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區所賺取,乃根據該交易所產生的毛利而決定。
海外業務辦事處
一個業務單位可能在海外設置辦事處,在香港以外賺取利潤;但如果該單位沒有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,並不代表其所有利潤一定是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。不過,在大多數情況下,假如該單位的主要營業地點 設於香港,而該單位又無設立海外業務辦事處,則其賺取的利潤很可能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。
(以上資料來源自香港稅務局網頁)